中新社廣州10月28日電 (索有為 馬遠斌)廣東省高級法院28日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原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長李天福涉嫌找房子貪污、受賄、行賄犯罪一案,預計庭審將持續兩到三天。
  2012年11月26日,東莞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天福有期徒刑29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住商房屋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
  同年12月6日,李天福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搜尋行銷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據一審判決書顯示,茂名市公安局原局長倪俊雄被牽出後,通過借款對其偵查,廣東省檢察院發現李天福涉嫌行賄。
  相比行賄罪,被檢方指控的李天福貪污受賄的涉案金額更大,共計800萬元人民幣:李天福於2002年至2009年先後利用其擔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長及高州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以出差辦事或請客送禮為由,涉嫌套取公款共計210萬元人民幣,供個人使用。此外,還利用職務之便為多名下屬提供升遷、崗位調整機會,為社會人員經營企業提供工程建設及行政執法方面的好處,共收受賄賂23起。(完)  (原標題:廣貸款東高院二審原茂名公安局副局長李天福貪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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